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7)吉0221民初1472号 原告:李延峰,男,1978年8月29日出生,汉族,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二道岭子村二社。 被告:李晓山,男,1968年12月21日出生,汉族,农民,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崔家村一社。 被告:杨广伟,男,1982年9月20日出生,满族,农民,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前卫村八社。 被告:陈大力,男,1975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农民,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江南村一社。 被告:梁吉林,男,1977年3月20日出生,汉族,农民,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下洼子村六社。 李延峰与李晓山、杨广伟、陈大力、梁吉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,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。原告李延峰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 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李延峰撤诉。 案件受理费4,400.00元,减半收取计2,200.00元,由李延峰负担。
审 判 长 邓永刚 审 判 员 张洪光 审 判 员 顾丽梅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韩 月 |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0-10-22 15:02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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